江门市发展和改革局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BD官方网站

2024-12-15 09:10:51

  BD半岛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现将《江门市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提高自然灾害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和参照《广东省省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救灾物资是指市级财政安排资金购置,以满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需要,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生活救助的物资。

  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品种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衣被、食品、帐篷、折叠床、移动桌椅、防潮用具、照明用具、应急净水设备、发电机。

  第三条市级救灾物资管理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保障、高效调拨、严格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群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负责统筹、指导、监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建立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确保库存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购工作;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商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编制保障规划,确定储备规模、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级救灾物资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按照承储要求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具体日常管理,落实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验收入库、日常保管、动用等有关工作,对市级救灾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于每年4月底前制定年度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等。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组织采购,按时按要求完成年度购置计划。

  结合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存、救灾工作需要等因素,可参照年度购置程序适时开展补充购置。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情况需应急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制定紧急购置计划,确定物资品种、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资金来源、购置方式等。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据此按照紧急购置计划实施紧急购置。

  第八条承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相关标准以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履约验收方案完成物资验收入库工作,并在验收入库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情况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将采购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九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采取政府实物储备与委托企业储备等方式。政府实物储备由财政出资采购,原则上储存在市级救灾物资仓库内。委托企业储备主要针对不宜长期储存或储存条件特殊的物资品种,由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代储或紧急供货协议,明确供应数量、规格、供货时间等内容。

  第十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含代储企业仓库)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和防污染等措施,具备针对具体储存物资品种的特定条件。

  (一)按批次摆放物资标识牌,标明品名、规格、型号、数量、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和入库时间等信息。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禁止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危禁物品。

  (三)定期盘库检查,做到账账、账物、账卡相符,确保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十二条对因非人为因素破损、老化严重、超过储备年限等情况致使无法使用的市级救灾物资,应当严格依照《江门市市直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给予处置。

  (一)由承储单位委托质量检验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拟处置物资进行评定,出具检验意见并明确处置建议。

  (二)承储单位及时将质量检验报告、申请文件等上报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说明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BD官方网站。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办理审批处置手续。必要时,由承储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需处置的市级救灾物资进行资产评估。

  (三)承储单位对处置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及时清理出库、清产核资,做好销账记录和残值回收工作,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处置的残值收入应按规定缴入国库。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及时将处置情况通报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三条因管理不善或者人为因素导致毁损的市级救灾物资由承储单位按相同数量、质量补充更新,并追究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责。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负责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统计工作,并加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信息化建设,及时将储备情况录入国家、省和我市有关应急物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五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用于应对市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灾需要,上级部门或市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十六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调用坚持“就近调用”和“先进先出”原则,避免和减少物资浪费BD官方网站。

  第十七条受灾县(市、区)本级储备不能满足救灾需要时,由受灾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基本灾情,地方已调拨物资情况、本级储备情况,申请物资用途、品名、规格、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交接联系人与联系方式等。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对灾情实际、调拨申请、市级储备现有数量及布局等因素进行综合研判后,向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发出书面动用指令。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根据动用指令,向承储单位发出调运通知,抄送属地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部门。承储单位按调运通知要求组织调运物资BD官方网站,并在指定时间内送达。

  第十八条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各区域常年灾害情况、人口数量等,每年会同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科学研判,提出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前置工作方案,参照物资动用程序,由承储单位及时将物资前置到相关县(市、区)。

  第十九条 县(市、区)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对接收的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进行清点验收并登记造册,物资纳入当地救灾物资储备统一管理,权属归当地人民政府所有。如有数量质量问题,应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二十条救灾物资使用结束后,对可回收继续使用且价值较高的物资,由使用救灾物资的县(市、区)组织回收,经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本级救灾物资存储。

  对使用后没有回收价值的物资,使用救灾物资的县(市、区)应及时做好销账记录、残值回收工作,所得款项按照有关规定上缴。

  第二十一条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编制部门预算时提出市级救灾物资采购、储备、管理经费预算,并送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将经费预算列入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紧急购置资金额度超出年度购置经费预算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粮食和储备)局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年度管理经费,按前年度7月1日至上年度6月30日累计救灾物资储备价值的8%核定;代储物资管理费按合同代储物资价值的3%核定。

  第二十四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应当投保财产险,保险费从年度管理经费预算中支出。

  第二十五条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自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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